新闻中心 分类>>

开元棋盘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安县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2-21 17:46:40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开元棋盘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安县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

  第三条本县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实施总量控制,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定配额和协议约定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车辆的投放和运营管理。

  (三)运营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并建有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五)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车辆应具备智能定位系统,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地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一)企业营运维护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具备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三)线下运维活动接受投放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纳入数字化监管范围。

  (一)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数据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二)运营企业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放并提供本县注册用户数、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信息开元棋盘,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数据信息保密;

  第九条制定《隆安县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达不到考核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运营企业退出本县市场。运营企业非因服务质量考核问题自行退出本县市场经营的,应提前30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退出经营相关事宜。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配置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系统维护、线上线下车辆调度运维、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服务热线及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等专职人员。

  (一)运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岗位设置要求对专职人员进行相关上岗培训和考评,保证专职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五)线下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服从行业管理人员和社会服务质量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一)电动车自行车车辆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单车车辆应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 3565)和《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19994)要求,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二)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

  (七)租赁电动自行车(单车)有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达3次以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一)调运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技术要求符合《厢式运输车》(QC/T 453)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一)具备计时计费功能,平台应根据用户具体订单的时长或里程计算订单应付金额和实付金额,并及时发送至手机客户端通知用户;

  (一)运营企业的手机客户端应为用户提供注册、车辆查询、下单、支付、路径指引、停放引导、订单查询、保险提示、服务协议和意见反馈等功能;

  (二)运营企业禁止利用手机客户端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以及为运营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一)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应提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经同意后方可投放;

  (一)在实施规划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车辆应停放在该点位内,停放车头朝向应与停车区位内施划的非机动车绿色路面标识的车头方向一致;

  第十八条运营企业应积极发展并实施“电子围栏”等相关技术,根据本县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规范用户停车行为,鼓励运营企业试点建设并推广立体停车。

  第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建立专职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维护团队,对重点区域、路段、点位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

  (一)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根据需求信息,制定调运计划,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供需不平衡;

  (三)共享电动车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单车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

  第二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运营企业严禁收取会员费、加盟费、押金及预付金等,禁止收取押金、预付金等形式的预付款,推行“即用即付”结算方式。

  (二)运营企业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日常维护团队,负责对车辆的日常巡查开元棋盘、管理和维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管理车辆停放秩序,停放要求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丢弃的车辆;

  (三)运营企业应建立对所属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评制度,每日工作开元棋盘、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一)运营企业应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

  (一)运营企业应建立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他危及安全情况时的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相关人员、设备、资源和技术等组织准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车辆及设施设备遭蓄意破坏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

  (三)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的信息后,1个小时内对堆积的车辆清运完毕。运营企业未能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将车辆清运完毕的,由相关部门代为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包括设置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和公布服务热线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三)对用户投诉、咨询信息应在48小时内有处理结果,对用户的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县交通局牵头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停放维护、数据接入、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服务质量考核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实施。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运营企业准入、退出和车辆投放指标动态调节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运营企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办法所指行业主管部门为县交通局,行业协管部门为县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公安局、交管大队等。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搜索